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现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受理机构
我行询证函业务采用分行集中受理和开户机构受理两种。暂只接受纸质函证,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送达公示地址。
(一)审计类《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采用分行集中受理模式。集中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地址见本公告附表。
(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采用开户机构受理模式。各机构的联系方式、地址详见我行官方网站(http://www.96558.com/)—“营业网点”。
(三)对于被审计单位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等无法核验印章的特殊情形,以及非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咨询被函证单位业务开办机构或账户开户机构办理。
二、业务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对于银行询证函不满足《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签章不符、信息填写有误或缺失、未及时缴纳服务费用等无法受理的情形,函证受理机构将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后续如仍无法正常受理的将予以退函。
1.一份银行询证函只能询证一个分行范围内的数据,如业务涉及多个分行时需分别发函。函证收件人可填写分行或分支机构,建议填写分行作为函证收件人。
2.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扣费账号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留白。如扣费账户无法用于扣款需采用现金方式缴费的,请在填写扣费账号处标注“现金缴费”。
3.一份银行询证函只支持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函证基准日应为各月份的最后一日。如需对同一客户的多个函证基准日进行询证,请在准备和寄发函证时,分开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
4.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的,对需函证项目应规范、完整填写表格内容;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的,须明确填写识别函证范围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函证收件人、客户名称、扣费账号及询证事项。对函证单位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5.函证第3项“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注明拟查询的期间。
6.函证“14.其他”事项信息时,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仅填写“无”但未列明具体事项则视为无其他函证事项。
7.被函证单位应在银行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签章;多页材料还应加盖骑缝章;如同一被函证单位有多个账户且预留签章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
8.如被函证单位销户后发生了预留签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函证单位相关说明材料、被函证单位营业执照、变更后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证明材料,我行在核实无误后可办理回函。
(二)如果以跟函方式办理询证函业务,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银行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应载明被函证单位名称、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请勿通过被函证单位人员、我行客户经理等人员传递银行询证函。
(三)如无法从扣费账户进行回函费用扣收,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收到我行通知后,须及时提示客户到扣费账户开户机构所属分行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缴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同下述第四项业务收费规定保持一致)仍未配合完成缴费的,将予以退函。
三、回函说明
(一)针对审计类询证函,我行优先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回函文件进行回函,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在来函原件上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回函。
(二)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回函文件进行回函时,原则上以询证函中授权缴费账户(即被函证单位)归属分行范围的业务数据进行回函,在回函备注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原银行询证函纸质件将与我行的回函文件一同寄回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
(三)我行询证函回函用章为集中回函机构或开户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实物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对我行回函内容的完整性或对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我行进行二次发函,在“14-其他”中备注存疑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同时退回原回函。
四、业务收费
(一)我行根据函证所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函证手续费,若约定从单位结算账户收取的,需确保账户状态及余额满足扣款条件;不满足账户扣款条件或约定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应在接到我行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开户机构所属分行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二)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汉口银行服务收费价格表》,目前收费标准为:150元/份。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函证业务咨询、投诉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558;如对回函不及时、对函证结果或收费等问题有疑虑的,可向业务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