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适用对象: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
三、特点优势: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常用结算工具。
四、开办条件:
(一)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需达到我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三)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五、开通流程: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我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我行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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