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二、适用对象:
在进口货物贸易中
(一)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二)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三)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打算的对公客户。
三、特点优势:
(一)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出口商的信用,出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二)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及货物质量。
(三)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而言,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四、开办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并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公客户。开立信用证所涉及商品必须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商品。
五、开通流程:
提交申请→银行审批→开立信用证→到单审单→承兑(如需)→付汇
六、注意事项:
开立进口信用证申请人需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占用其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七、责任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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